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根据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基本养老金实行不同的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或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指1995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凡国家规定缴费而未缴费者,应予补缴)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以上者,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基础性养老金=本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或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可视同交费年限。
4、过渡性调节金=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前5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35×R。
n代表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R代表过渡性调节金计发系数。其中,1996年为21%,以后每年递减1个百分点。
对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已也按老办法(标准工资封定在1992年底,1993年1月1日以后的增资部分先增35元后,余额按40%核增)计发养老金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但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本办法的,也可改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对企业自行确定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其高于本办法的部分是否继续发给,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负担。
(三)职工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可按最低保证数发给。最低保证数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职工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数额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40-60%确定。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本人可视同缴费年限与1996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满15年者,可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保险关系。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不足以按每满一年发给本人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中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