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实行定额税的个体经济组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问题,由税务机关在调整定额时予以考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按时记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1、2两项合计为11%。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它非工薪收入者的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
3、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并管理,每年结算一次,通知职工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休、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或死亡后应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费用,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2、职工跨地区、跨省转换工作单位,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职工个人帐户中1996年至1997年的个人缴费和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随同转移,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流入职工个人帐户的承接工作。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以后重新工作并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职工中断工作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3、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属企业划转记入部分的本息,进入社会统筹养老基金。
三、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使用范围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三)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支付完毕后需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救济金;
(五)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最低保证数所需的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