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劳动厅要会同自治区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切实给予支持和配合,确保此统一办法在全区得到顺利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企业缴费
企业应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职工人数的积为基数(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基数),按本地、州、市(以下简称本地)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测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不含个人缴费)的,必须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批。实行“双提法”和“双基数”的地区,其换算成“单提法”的比例超过20%的,也必须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批。
(二)个人缴费
职工应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基数),1996年按3%、1998年按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工资增长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本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本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办法
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的缴款书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逾期不缴,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每年年终应将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列表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年检时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
(四)国家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