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已按14%记入个人帐户的试点地区可从1998年1月1日改正过来,已多记部分不再剔除)。
四、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应参加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银行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提取比例强行划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直至其参加为止。企业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兑现年薪和承包奖。劳动行政部门可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可在缴费比例上适当照顾。其中企业缴费比例可掌握在20%以内。今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都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办法确定的标准给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为此,从1998年1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所需支付的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财政部门对转入其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应切实担负起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通报基金运营情况,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并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资金的及时拨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凡挪用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级统筹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进一步增强社会统筹的抗风险能力。为此,自治区将从1998年开始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积极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促进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各地必须在1999年以前变差额缴拨养老保险费为全额缴拨,变企业发放养老金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代发养老金。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