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7日)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新政发〔1997〕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6年以来,我区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试点。随着个人帐户的建立,调动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推动了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形成,促进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的提高。一些地方还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企业费率,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由于这项改革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试点范围小、新老办法并存,操作方法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等问题,既不利于规范养老保险工作,也给深化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加快养老保险改革步伐,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在我区得到贯彻和落实,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整体部署安排。基本养老保险要贯彻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要指导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职工参加商业保险。
二、在未实现自治区级统筹之前,我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仍以地区为单位测算确定,但地区测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超过工资总额20%(不含个人缴费)的,要提供详细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的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各地政府不得制定企业超限缴费的方案。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到4%(已提取4%的,可维持不变),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