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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财政上交市县所需资金全部自行解决,财政补贴市县主要靠自己解决,自治区财政将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主动提供有关编制保障资金预算的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审核后,实事求是地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年终要编制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政策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程,要按照国家10部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注重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七、组织领导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各级政府要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决定成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经贸委、教委、工商、粮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各新闻单位和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经验,以保障这项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采取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的办法。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并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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