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项制度的建立,既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根本职责。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保证基本生活;现阶段保障贫困人口最低需要,使之不挨饿不受冻。(2)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对社会救济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3)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具体实施;坚持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分级管理、分层决策、不搞一刀切。(4)保障对象要准、要全、不遗漏;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含中央、自治区企业常住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由于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吃财政补贴的地州所在市的保障标准,需报经自治区审核同意,吃财政补贴的县县政府所在地镇的保障标准,报经地州审核同意。所定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除对第一类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济外,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地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其抚恤金等不应计入家庭收入。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标准不变,低于的要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