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 新政发〔1997〕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城市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推动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条件。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实行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注意保障标准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把工作做细做好。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好风气,切实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民政、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