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入兵团、师(局)两级统筹的项目由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本人。
今后新增加的统筹项目,由兵团统一下文确定。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师(局)由师(局)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领导本师(局)的养老保险工作;农牧团场和大型企业设立社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九条 兵团、师(局)两级劳动局(处)同时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局)(处)牌子,劳动局(处)领导兼做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局)(处)领导职务。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领导的任免实行协管制度。即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主要领导需征求兵团劳动局、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意见后,由所在师(局)党委进行任免。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在团场和大型企业派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兵团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现有编制由兵团劳动行政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兵团编委重新核定。所需经费由兵团财务部门统一核拨给兵团社会保险机构,兵团社会保险机构逐级分拨。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
一、分级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离退休费用的发放;
二、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具体办法另文下达),并负责缴费登记和档案的记载及其它有关工作;
三、定期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报表。年终预算、决算报表必须经同级财务(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劳动、财务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四、测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数据,向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
五、稽核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及报表。
第十二条 兵团、师(局)成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离退休职工代表等部门和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基金的运营,以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兵团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师(局)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提取。今后每年七月一日调整基数时,由兵团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会同统计、财务部门提出,报兵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师(局)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兵团劳动局、财务局审批。
第十四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全额记帐、统一缴拨。
第十五条 当年如遇国家调整离退休职工待遇的新增费用,参加统筹的企业,由师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