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新兵发〔1998〕39号)
各师(局)、院(校),二二一团、二二二团,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试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已经兵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兵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贯彻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全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建立兵团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兵团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符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和兵团的实际,关系兵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兵团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养老保险费收缴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二、兵团级统筹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须强调和明确以下问题:
1、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2、兵团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保险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全兵团统筹前各师(局)、各单位欠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在全兵团统筹后不纳入统筹,仍由各师(局)、各单位和企业严格按照兵团党委和兵团的原要求进行清欠。
4、至今尚未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师(局),要立即按本通知的要求加速开展工作,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5、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到垦区私营企业职工,垦区个体经济组织帮工,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它类型企业职工。
6、各师(局)要指导经济效益好,具备条件的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职工参加商业保险。
7、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从1998年1月起提高到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8、从1996年1月1日起,兵团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9、各师(局)要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收缴率均各达到90%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列入各级财务预算,对达不到90%或财务弥补后仍未达到90%的,兵团将追究师(局)行政一把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