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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政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擅自改装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三)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的;
  (四)外国籍运输车辆违反双边、多边汽车运输协定及有关运输协议的;
  (五)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的。
  第五十八条 逾期不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按日收取应缴纳规费额5‰的滞纳金。
  第五十九条 运政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无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无证从事限运、涉外运输物资和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抗拒检查、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可以采取暂扣行驶证或车辆的行政措施。
  暂扣行驶证的,由运政机构出具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暂扣凭证。
  运政机构暂扣行驶证或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十条 违法车主自证件或者车辆被扣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到运政机构接受处理。车主接受处理后,运政机构应当在3日内发还车辆、证件及随车物品。
  运政机构对暂扣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妥善保管。除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运政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非法设立检查站,拦截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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