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维修车辆,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
  车辆配件经营者应当销售有明确产地、商标、合格证的配件,明码标价,确保质量。
  第二十九条 进行经营资格年度审验以及大修和二级维护竣工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车辆检测站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车辆技术检测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车辆检测站实施检测时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车辆检测站依法做出的检测结果,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应当同时作为车辆技术检测和车辆安全检测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检测。
  第三十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应当与行政机关在经济利益上脱钩。
  第三十一条 营业性运输车辆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二级维护。
  第三十二条 运政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和检测站检测行为以及车辆配件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地运政机构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装卸质量。
  禁止垄断搬运货源,禁止强装抢卸和野蛮装卸。搬运装卸经营者因过错造成货损货差事故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兴办客、货运输站(场)和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场(站)。客、货运输站(场)和营业性客、货运输停车场(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和客货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其经营活动接受运政机构的行业管理。
  客、货运输站场和营业性客、货运运输停车场(站)经营者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货物等方面为旅客或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优质、安全的服务;为客、货运输经营者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