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所替代)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28日
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维护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委和交通部《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公路运输是指公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配件经销、装卸搬运以及运输服务业。
城市公共汽车和客运出租汽车业(含中巴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交通局是本市公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运输行业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依法委托所属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物价、城建、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工作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先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并依次到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经批准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者,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停业或发生其他变更时,必须向原批准机关申报办理有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