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年2月5日 新财综字〔1998〕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劳动厅、地税局、旅游局、农机局、煤炭厅、贸易厅、人事厅、盐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技术监督局、科委、文化厅,计委、铁路局、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党办发(1997)27号)精神,财政厅会同物价局对全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1998年1月26日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再次取消十八个系统65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自本通知发布起,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一、公安厅
1、装备器材管理费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年审费
3、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考核卡工本费及相关的学习费、考试费
二、交通厅
4、车辆逾期审验费
5、汽车维修合格证
6、驾驶员培训单证收费
7、南疆沙漠干线公路通行费
三、建设厅
8、出租车经营者管理费
9、优质工程评审费
10、房屋租赁许可证费
11、出租汽车营运证工本费
12、一、二、三级试验室资格证书费
13、工程质量鉴定收费
14、公私房屋租赁管理费
15、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