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颁发,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实施。《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行业(专业)执法活动中具有综合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地(州、市)级《执法监督证》发证工作骨干培训。地(州、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级《执法监督证》发证工作骨干培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指导。
四、已经持有国务院有关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将具体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在1998年第一季度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其他组织一律不得自行制发行政执法证件。已经制发的,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新证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五、申请领证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取并填写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登记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统计表》后,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领报告。申领报告应当附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三定”方案,本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名称。发证机关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六、为配合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将在1998年第一季度举办1-2期发证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七、根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有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均需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合格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已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合格者,视为符合该项规定的条件。
由于此次发证工作是第一次,发证量很大,要求时间很紧,因此,申领证件人员有大专以上法律类或本科以上行政管理类专业学历的,可不经过此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虽然没有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但符合其他发证条件的在职申领人员,可以先申领证件再培训。先行持证上岗的人员,均须在1998年底以前接受培训。到期仍没有接受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发证机关应当不予年审和注册登记,并收回所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