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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1月5日 新政办〔199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分别以政府第73、74号令发布实施,这是我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衡量标准之一,是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具体体现。行政执法证件领证机关应当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对这次发证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保证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由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是一项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件核发工作计划在1998年上半年全部结束,其中自治区区级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第一季度结束。为了按时完成发证工作,确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乌鲁木齐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4个部门做为首批发证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发证工作计划在1998年1月底结束。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自治区区级单位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核发。地、州、市、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各自对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机构和依法得到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核发,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导、监督,并向其备案。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2个以上的,根据申领证件人的具体工作职责,经其对口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发证。《行政执法证》由上述发证机关在持证人照片骑缝处加盖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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