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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条例
 (1997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应征不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交通规费,是指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和客运站点建设的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凡拥有机动车、挂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均有依法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义务。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除外。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公路交通规费征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公路交通规费。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征稽机构做好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缴、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稽管理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和隧道口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实施公路征费稽查必须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
  第七条 征稽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对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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