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3日 新政发〔1997〕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政令56号,以下简称《就业规定》)自1995年发布以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成绩,各项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在全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配套推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就业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原则,分步在城镇和农牧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解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采取切实措施,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动员工作做好,确保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这项工作。
三、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步骤
(一)1998年地、州、市、县制定贯彻《就业规定》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完成残疾人就业状况普查登记;地、州、市及70%的县(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区50%以上的县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3000名,安排1500名残疾人就业。
(二)1999年,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度;完成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建;全区县、市城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10000名,安排2500名残疾人就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总结经验。
(三)2000年,全区完成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培训残疾人10000名,安排3500名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