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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 新政办〔1997〕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新价检字〔1997〕18号)收悉。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学生、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定的工作,使“三乱”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不少的地区和部门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或以集资、赞助、押金为名进行收费,严重干扰了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已到彻底根除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对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并下决心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交费登记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另行制定。

          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针对乱收费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乱收费行为有所收敛。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据我们已开展的对教育系统和建设项目收费的检查看,不少单位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比较突出。有的强行收费;有的只收费不服务;有的以集资、赞助、押金为名变相收费。收费行为既乱且高,加重了企业及各族人民的负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了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收费单位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另一方面没有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也是原因之一。
  为了彻底制止乱收费,减轻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提高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及国家计委《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第六条:逐步建立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要求,同时,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经我局研究,并结合新疆实际,拟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现将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交费登记证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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