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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三、各办事处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厅备案。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驻外办事处公产、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办事处财务工作,搞好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工作规定,对办事处公产财务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给办事处的拨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由政府办公厅统一核拨。专项经费须按原申报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办事处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及时向办公厅报送清产核资报表、财务预算和决算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办事处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自觉接受办公厅和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办事处领导在任期内,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逐年增加收入。
  三、办事处应配备专(兼)职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人员,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应有上岗证。要加强对财务和公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人员的使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和公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未经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转让或变卖出售,违者追究办事处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办事处应加强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资材料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和物资保管部门应分别建立总、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库存物品明细帐,严格执行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审批制度及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财产底数清楚,帐帐、帐物、帐表相符。
  对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办事处要建立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购置和报损高价值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销的单据要符合财务制度。
  六、办事处要加强对预算内行政经费开支的管理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收支帐户要分清,所有资金都要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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