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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六、办公厅对办事处主任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党组根据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办事处对科级(含科级)以下轮换制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聘任期限应在轮换期限以内。轮换人员的职务聘任,以及相应的工资(按原级别晋升的工资除外)、福利等待遇,在聘任期内有效,并报办公厅备案。轮换人员期满离开,办事处应及时根据各方面表现情况作出鉴定。轮换(借调)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受轮换(借调)时间限制,经当地行政、组织或司法部门处理后,退回原单位。
  七、办事处副处以上干部的培训,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培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事处轮换、借调的工勤人员,应从严控制,要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调资、晋级、职称评定、养老、保险等工作,由办事处提出办理意见,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办事处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问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公费医疗等有关待遇,应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办事处的每年的工资计划、内设机构、人员状况和科级领导职数配备情况,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报办公厅。
  各办事处的流动户口指标和职工住宅要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落流动户口的由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办事处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后再办有关手续,到期收回。凡调离办事处和离退休人员,在办手续时,流动户口指标和住房要同时退出。
  十一、办事处作为新疆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为保证人员的正常流动,不安置离退休人员。轮换(借调)到期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属于办公厅安置范围的人员,由办公厅老干处统一管理,一般应从到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离退休人员享受工资待遇,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
  十二、1988年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调回新疆。其爱人和子女均已在当地安置,并且不占办事处住房和户口的,经本人申请,办事处同意后,经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可以工作到退休。其配偶和生活基础都在新疆的,回新疆原单位安排工作。如果不服从回新疆安排工作,限期3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期满后仍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办事处将其工作关系经办公厅转回原单位,同时通知本人。仍滞留办事处的,列入编外,不发工资,3个月后按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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