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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办事处工作队伍,规范各驻外地办事处的人事管理工作,理顺人事关系,对办事处的人事、编制、户口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和职数以内,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办事处内设机构调整、增加编制和职数等问题,须报办公厅审批。对各类工作人员应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明确职责。
  二、办公厅对办事处占行政编制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事业编制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自行管理。
  三、为办事处选调配备人员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条件,坚持亲属回避,不搞照顾性安排,工作人员一律不带家属。
  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年龄男45岁、女40岁以下,身体健康,基本没有家庭拖累。
  四、占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轮换制和聘任制,不搞终身制。轮换期限为3——5年。轮换人员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需要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的,保险、失业金一律实转。轮换制人员经办公厅批准后,由各办事处与被轮换人员及派出单位签订《轮换制人员合同书》,再按规定办理人事手续。
  轮换人员在轮换期内,原单位应对轮换人员的住房、子女入学和就业等给予照顾,并及时为轮换人员回来工作创造条件。轮换期满后应按轮换合同规定,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确需继续留用的轮换人员必须是工作出色、岗位需要,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人员,由办事处报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党组正、副书记批准后,续办轮换手续。
  五、办事处行政编制和全额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系统内或自治区厅局机关、事业单位选用,严格控制从乌鲁木齐以外地区或者办事处驻地选配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可由办事处从当地聘用。
  办事处正、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配备、考察和任免,由办公厅党组确定审批。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干部由办事处聘任并报办公厅备案。选配到办事处工作的一般干部和工人(包括轮换、借调),办公厅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认真审查和考察,报办公厅主管领导和党组正副书记审批后,再按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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