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地协调处理好有关驻外地机构的问题,解除后顾之忧,为办事处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地办事处是政府的代表,既代表政府在驻地办理事务,又代表政府管理自治区驻外地的派出机构。各地、各部门驻外地机构都要支持办事处的工作,服从办事处的管理。为使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运转,人员正常地流动,各办事处的主任实行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余人员继续实行轮换制。对办事处工作人员,经领导班子确定,可以自行聘任职务。但是,无论是聘任干部还是聘用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合同管理和使用。办事处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生活,切实解决其食宿生活问题,住房均为周转房,不出售。户口均为流动户口,人员调离时必须退出。办公厅将根据这个原则对1986年以来轮换和借调到各驻外地机构的职工及占用住房和流动户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理顺人事关系,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四、“三个暂行规定”下发以后,办公厅涉及管理办事处的单位和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厅报告。办公厅要经常检查“三个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促进工作开展。
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使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针对目前各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设机构的调整及有关正科级干部(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一周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称,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八)超越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