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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兵团单位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确权中的问题应尽量在县(市)解决,矛盾尽量不要上交。
  (四)已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权界线的地块,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土地管理局法人代表与团场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书并附权属图。权属图上双方应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并加注必要的说明。
  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由政府批转下达确权文件执行。
  对协商解决不了的有争议地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决定或上级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文件,及时下发确权文件(附权属图)执行。
  协议书或确权文件中权属图上标明的界址点、界址线,在实地勘界时落实。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权属图的绘制
  (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图件;
  (二)依协议界线或裁决界线用红色描绘权属界线;
  (三)界址线描绘以宗地为单元;
  (四)涉及铁路、公路、河流、水电工程、牧道等非兵团单位的用地;或标绘或加文字说明;
  (五)权属界址线所在的每幅图上应当签字盖章;
  (六)标绘出界址主点及编号;
  (七)草场权属图,依照《草原法》有关规定绘制。
  第十八条 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和兵团双方分担,就地解决。

第四章 勘界

  第十九条 土地勘界主要是测定界址点的实地位置,使每宗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兵团单位所使用土地的勘界工作。统一向被勘界单位收取勘界费。勘界工作必须由有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单位承办,依据政府确权文件进行施测。
  勘界费用由被勘界的兵团等单位负担。若一条使用权界线为二个国有土地使用者共用时,勘界费用由两个使用者分担。
  第二十一条 勘界的技术要求: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权属勘界技术规程(试行)》及《土地权属界界址点标志图册》等技术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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