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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煤炭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开发应当贯彻资源优势转换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和以销定产、产销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拓市场,推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大力发展集约化经营的高起点、高科技、高附加值的煤炭深加工、精加工产业。
  对边远缺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给予扶持。
  第五条 煤炭生产者、经营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多种经济成份开发煤炭资源。
  禁止任何乱采、乱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煤炭发展基金,促进煤炭工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煤炭行政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井下作业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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