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199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没收销售收入”的内容,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处以该批产品总值15%--20%的罚款”的内容,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责令暂停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经检查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内容,删除第二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