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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八条 加强林区防火力量。
  (一)自治区直属林业局、林场、地方国有林场、平原国有林管理站及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建季节性专业灭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二)驻林区机关、厂矿、农(牧)场、乡(镇)村应推荐群众护林人员,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委派;
  (三)林区交通路口、风景旅游点及其他人员活动频繁地带,应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牌。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垦殖、烧草场、烧麦茬地、爆破施工等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权的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二)行政林区的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及旅客,不得随意引火用火或丢弃火种;
  (三)在林区修筑公路、桥涵及进行其他施工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必须预先通知森林经营单位派员现场监督。
  第十条 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挖药材、采矿、狩猎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的《森林防火戒严区通行证》,并应接受林政人员的验证检查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林区经营旅游业的单位,应从其经营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交森林经营单位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林业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
  (一)发生在国境线附近的火情火灾;
  (二)深山边远林区的火情火灾;
  (三)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 森林火情和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现场,清除隐患。
  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护林防火专职人员协同森林经营单位检查现场,清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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