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实施细则
 (1994年11月7日 新震发防〔1994〕86号)

  第一条 为做好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保证震后灾情快速上报,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准确地掌握灾情,科学有效地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国家《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灾情是指:由于地震的发生所造成的各种灾害。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因遭受破坏性地震造成灾情的,均按《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上报。
  第四条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人口影响
  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人数、性别、年龄、职业、国籍、死因等项内容)以及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和震后人员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损的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
  2.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破坏程度、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
  3.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主要桥梁的破损数量及其资产价值数额;
  4.水库、电厂、机场、大中型电站、高压输电铁塔、电视广播塔等重大工程和设施的破损情况及其资产价值数额;
  5.农田、草场、林区和水利设施的毁损情况及其资产价值数额;
  6.家畜、牧畜的死亡数量及其价值数额;
  7.家庭财产损失及其价值数额。
  (三)次生灾害影响
  因地震引起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及经济损失。
  (四)环境影响
  震后形成的滑坡、地裂缝、塌陷、砂土液化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五)社会影响
  地震对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的综合影响。
  第五条 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灾情上报管理工作,对地震灾情进行汇总,并及时 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