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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新公交〔1994〕86号)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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