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执行
调整后的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新公交〔1994〕86号)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