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的紧急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新政办〔1994〕142号)
近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缺乏全局观念,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出发,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加强管理为名,在公路上乱设站、卡,或超越职权范围乱收费、乱罚款,有的甚至将非法收入变成本单位的创收收入。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路运输的畅通,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宏观经济管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望,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同时加重了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十分强烈。因此,我们必须把治理公路上的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提高到反腐倡廉、保持社会稳定、密切党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高度来认识,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坚定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关于
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邹家华副总理在治理公路“三乱”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就我区公路设站卡、收费和罚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交通、林业、工商等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或授权设置的站卡,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增设站卡和扩大检查范围。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在公路和道口设置站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宏观调控政策,需临时设置站卡的,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自治区各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的由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县(市)、乡、村一律无权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在年底前,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包括设站地点及部门)情况进行清理。凡未经审批设置的站卡及在公路上进行的流动检查一律撤消,其中乱收费和乱罚款所涉及的非法收入统一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查处并收缴财政。清理结果于年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的站卡,应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站应公布收费单位、批准文件、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站卡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批准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证,严格依法行使职责,不得超出规定职权和范围。证件的具体核发办法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从1995年1月1日起,凡未持有检查证和收费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执行检查、罚款和收费任务。
三、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执行任务,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