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9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
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6月30日 新政办〔1994〕72号)
一、为了尽快改善我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适应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系对外地进入城市和口岸行政管辖区范围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勘探、建设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或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用于增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容量的费用。
三、城市及口岸征收增容费标准。
(一)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的单位,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二)承揽工程的外地施工安装企业,按其实际施工天数和总人数,每人每月缴纳15元;
(三)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及有关石油勘探、生产、储运等经济活动的外地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0~30元;
(四)外地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除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复转军人及国家政策照顾安置等正常工作调动外,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依照本条第2款缴纳了增容费的外地施工安装企业,不再缴纳本条第3款规定的增容费。增容费不得重复收取。
四、增容费由城市及口岸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视征收对象,城建部门也可委托公安、工商等部门代办征收增容费,代办手续费不得超过4%。
五、增容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及口岸增容费主要用于城市及口岸规划区范围的市政公用干管、干道以及公交、环卫、园林等设施方面最急需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充;
(二)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提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