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0日)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
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审批及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4年2月21日 新政办〔1994〕2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中外籍车辆临时入出境,本着加强管理、方便进出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凡我驻境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工作车辆临时入出境,须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批。在报批时,申请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驻外合(独)资企业、办事机构在国内的主管部门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境外牌照号及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
2.自治区经贸委《在国外举办中外合资(中方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合(独)资企业所在国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每家境外企业和办事机构原则上每年只批准办理其一辆工作车的入境手续。
(三)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
(四)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只能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平均每次在国内停留不得超过3个月(以边防检查站在《车辆出入境通知单》上加盖验讫章的次数和日期为准)。入境车辆不得转让、改装和倒卖,必须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境。
(五)经批准入境的工作车辆如需跨年度使用时,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附带上一年的审批手续和《车辆出入境通知单》。
第三条 外国车辆临时入出境的审批与管理
(一)外国车辆临时入境(有直达运输协议的除外),须由中方接待部门向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车型、牌照号、行车执照号、驾驶员姓名及护照号)。如系执行合同任务,须递交合同文本复印件;
(二)经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乌鲁木齐海关、交警总队、边防局和口岸运输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临时入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