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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侧100米以内的面积;坝的管理范围为两侧及端部300米以内的面积;水库、灌区引水枢纽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500米以内的面积。
  上述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授权归流域管理局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 塔里木河干流区域内的水工程由流域管理局统一管理,或委托用水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水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有害于工程和有关设施的完整、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取土、耕种等生产性活动须征得流域管理局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向流域管理局或水工程管理单位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所有水工程均应有专人管理。按照设计要求正确运用工程;经常进行工程检查和观测;掌握工程运行状态;及时进行工程维修,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工程抢险,减少或免除损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或阻拦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章 防洪抗洪

  第二十三条 塔里木河干流段的防洪、抗洪由自治区防洪指挥部组织领导,流域管理局予以协助,各地州和兵团农业师应服从领导做好各自辖区的防洪、抗洪工作。

第六章 水政监察

  第二十四条 流域内各级水政监察机构及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辖区内的水行政执法和监察职权。
  第二十五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依法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行政裁决,实施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水事治安和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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