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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搞好政府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决定》指出,“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知识性也很强。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政府法制工作就难以落实、搞好。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决定》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六项工作职能,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这些任务就难以落实。因此,在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我区具体情况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处级或副处级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地州所在的市和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将这项工作并入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范围,在办公室内挂政府法制办(科)的牌子,保证有专门力量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并有一位办公室主任兼法制办(科)主任(科长)。地处边远和人口较少的县单独成立法制机构有困难的,可由政府办公室兼管这项工作,但应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均应设立相应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其他部门要确定兼管这项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和名称,应与其承担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有利于能“代表”政府(行署)进行立法协调、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和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编制,应根据适当、精干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调入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字水平。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埋头苦干,努力承担起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发挥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要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搞好培训工作,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专业队伍,使之能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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