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要根据《决定》中提出的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等立法重点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框架。要依照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我区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搞好自治区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立法计划。凡列入自治区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班子、时间、任务三落实,保证完成起草任务并保证质量。要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处理好立法工作中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放开与管住、积极与稳妥的关系,保证立法的可行性、连续性、稳定性,防止越权立法。设立处罚项目要十分慎重,保证罚则的设立与管理目的相一致,搞好立法协调工作,对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在立法工作中,往往因涉及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产生意见分歧,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贻误了法规的及时出台。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必须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该决断的要及时做出正确决断,不能搞无休止的“协调”。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把“立、改、废”结合起来。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生产建设兵团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兵团的正确实施,推动兵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决定》中指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区同样存在,特别是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做勤政廉政、奉公守法的模范,向执法犯法、徇情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切实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中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当前,防止和遏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办事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加强监督和制约。因此,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置于人大、司法机关及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严肃查处执法犯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自治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要尽快出台。对兵团管理范围内的某些行政执法活动,自治区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授权兵团主管业务部门承担。要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认真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普法规划,向广大公民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政府法制专业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