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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24日 新政发〔1994〕4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措施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重要保障。搞好政府法制工作,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涉及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全面理解《决定》精神,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要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领导懂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不懂法律,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就难以把工作做好,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经常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政府法制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落实《决定》的措施。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认真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要善于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中的实际困难。
  二、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行政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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