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五)计税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
(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税;
(七)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
第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计税土地或者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和1989年7月17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农业税的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公斤/亩
<font size=+1>
┏━━━━━┯━━━━━━━━━━━━━━━━━━━━━━━┓
┃ 税 目 │ 应征税额 ┃
┠─────┼──────┬──────┬─────────┨
┃ │ 合计 │ 正税 │ 地方附加 ┃
┠─────┼──────┼──────┼─────────┨
┃ 粮食 │ 5 │ 4.5 │ 0.5 ┃
┠─────┼──────┼──────┼─────────┨
┃ 棉花 │ 11 │ 10 │ 1 ┃
┠─────┼──────┼──────┼─────────┨
┃ 豆类 │ 5 │ 4.5 │ 0.5 ┃
┠─────┼──────┼──────┼─────────┨
┃ 油料 │ 11 │ 10 │ 1 ┃
┠─────┼──────┼──────┼─────────┨
┃ 薯类 │ 5 │ 4.5 │ 0.5 ┃
┠─────┼──────┼──────┼─────────┨
┃ 甜菜 │ 11 │ 10 │ 1 ┃
┠─────┼──────┼──────┼─────────┨
┃ 饲草 │ 5 │ 4.5 │ 0.5 ┃
┠─────┼──────┼──────┼─────────┨
┃ 麻类 │ 11 │ 10 │ 1 ┃
┠─────┼──────┼──────┼─────────┨
┃ 蔬菜 │ 15 │ 13.5 │ 1.5 ┃
┠─────┼──────┼──────┼─────────┨
┃ 烟叶 │ 11 │ 10 │ 1 ┃
┗━━━━━┷━━━━━━┷━━━━━━┷━━━━━━━━━┛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