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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失效]

  (四)农业系统事业性质的良种繁育场,按照农业部门的安排对繁殖粮、棉、甜菜、油料、麻类、蔬菜的种植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0%,免征其全部农业税,达不到70%的,按实播良种面积减征;
  (五)计税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冻、虫、病等自然灾害造成减产,经纳税人如实申报,征收机关审核,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减、免;
  (六)革命烈士家属、退伍回乡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及贫困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农业税;
  (七)学校勤工俭学耕种的土地免征。
  第八条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计税土地或者无故弃耕者不予减免。
  第九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8月1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和1989年7月17日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农业税的税目、税额(地方附加)表


                        单位:公斤/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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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应征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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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正税  │   地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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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  │   5  │  4.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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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  │  11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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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类  │   5  │  4.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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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料  │  11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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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薯类  │   5  │  4.5 │   0.5   ┃
┠─────┼──────┼──────┼─────────┨
┃ 甜菜  │  11  │ 10   │   1     ┃
┠─────┼──────┼──────┼─────────┨
┃ 饲草  │   5  │  4.5 │   0.5   ┃
┠─────┼──────┼──────┼─────────┨
┃ 麻类  │  11  │ 10   │   1     ┃
┠─────┼──────┼──────┼─────────┨
┃ 蔬菜  │  15  │ 13.5 │   1.5   ┃
┠─────┼──────┼──────┼─────────┨
┃ 烟叶  │  11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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