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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无直接投入的土地和天然草场不予补偿。
  占用国有耕地,按征用同类集体土地的75%进行补偿。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无基础设施的空闲地,免收土地使用费。
  占用已出让土地按原出让价(包括土地开发投入)补偿,征拨荒芜二年以上的耕地不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按该耕地补偿基数的一倍计算,宿根作物按二倍计算,蔬菜、果品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低倍数支付。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2亩以上的(含2亩),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土地补偿基数的二倍补助;人均耕地2亩以下、1亩(含1亩)以上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三倍补助;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土地补偿基数的四倍补助。
  (五)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结构及新旧程度,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电、暖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按520——630元补偿;
  2、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300——350元补偿;
  3、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250——290元补偿;
  4、土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150——180元补偿;
  5、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6、破旧危房按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六)对于高等级公路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各地政府要优先安排。施工单位因工程需要,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矿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取用的砂石料,免收资源补偿费(以营利为目的除外)。设计内的施工临时用地,凡对青苗、草场、林木、水工设施、电力、通讯设施、道路等造成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并参照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需要复垦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如期复垦。
  (七)对于需要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在征地预告发布后,不得再种植多年生植物或建造构筑物,更不许出让;对擅自种植或建造的不予补偿。
  (八)耕地被征用后,各级土地开发部门要及时督促土地被征用的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计划地组织开荒造田;有条件的乡村可适当调整承包耕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垦的国有荒地,可等量无偿划拨给集体,由农户承包使用。
  (九)树木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砍伐后的树木归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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