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1996年11月7日 新政函〔1996〕191号)


  为确保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对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用地征拨方式
  (一)高等级公路工程系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包括设计内的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及其他公路配套设施用地)全部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根据公路工程用地特点,采取边用地、边办理征拨用地手续的办法。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的申请报批手续,统一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办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并负责提供有关用地文件和资料。为了避免用地纠纷,永久性用地可采取边建设边勘界的办法,勘界费用按国家测绘局规定的《测绘收费标准》的低限标准计取。勘界成果作为土地使用权报批文件之一。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不允许因权属争议未及时得到解决而防碍公路施工建设。
  (四)公路建设用地采取由政府统征统拨的办法,征地协议在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征迁办公室的主持下,分别由高等级公路项目办与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永久性用地的报批,以县(市)为单位汇总,逐级上报。
  二、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一)高等级公路项目设计内的工程建设和因征地而搬迁新建所需用地,均免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期内免收土地使用费(税);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造地费适当减免。
  (二)土地补偿标准。将所征用农田按高、中、低产田4:3:3比例确定,补偿基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65号文件规定基础上上调百分之四十。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特殊情况,征用土地按补偿基数的4倍进行补偿。
  人工草场和林地补偿参照邻近耕地标准执行;宅基地、农村道路、人工修建正在放养的渔塘等比照邻近耕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