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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
 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6年6月10日 新政办〔1996〕90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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