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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各债务人代表应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向财政厅报送“还贷准备金报表”(见附表)和还贷准备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第八条 还贷准备金专户只能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的还贷通知办理支付,或提前还贷时向财政部和财政厅办理支付,不得支付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还贷准备金及其专户即可撤销,余额由债务人代表缴回本级预算及作其他财务安排。
  第十条 各债务人代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下级债务人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还贷准备金报表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 贷款/信贷号 │       │
 ├──────┼───────┼────────┼───────┤
 │ 协议金额 │       │ 协议时汇率  │       │
 ├──────┼───────┼────────┼───────┤
 │ 已使用未 │       │  ×7%   │       │
 │ 偿还本金 │       │折合人民币(元)│       │
 ├──────┼───────┼────────┼───────┤
 │ 本期利息 │       │折合人民币(元)│       │
 │本期承诺费 │       │折合人民币(元)│       │
 ├──────┼───────┼────────┼───────┤
 │ 折算用汇率│       │ 三项合计   │       │
 ├──────┼───────┼────────┼───────┤
 │ 还贷准备金│       │ 帐号及余额  │       │
 │ 开户行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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