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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对拒不执行督导机构的督导意见或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督学“监督指导”和“参谋反馈”作用,各级督导室主任列席本级教委(局、处)主任(局长、处长)办公会议。
  四、健全和完善督导和督学制度建立对州(地)、市政府(行署)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建立对县(市)、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建立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行署)的自查自评制度。自治区每四至五年对州(地)、市政府(行署)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地、州、市每三至四年对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县(市)每两至三年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
  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学校年度自评制度、被督单位对上级督导意见的回复制度。中小学督导评估时间,由各地、州、市、县(市)自行决定。自治区对地、州、市、县(市)中小学督导评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建立督导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署)教育督导室对重要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果,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涉及面广的重要教育督导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督学素质
  自治区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命或聘任,其级别应与职责和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其任免按国家有关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督学证书由各级政府(行署)颁发。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其素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督导工作的质量。建设一支一定数量的素质较高的专职督导队伍,是发挥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质量的关键。因此,各地要坚持督学条件,严格挑选,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学本科(县级督导机构的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教育和教学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和写作能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身体健康的同志选配担任督学。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督学岗位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廉洁、务实、高效、奋进的作风,并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加强学习,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根据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条件,自治区督导室可在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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