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真做好
执法机构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新政办〔1997〕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按照精简、统一、协调和效能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决议》,现对全区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机构摸底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群众组织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第27号)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并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关于这次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的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和摸底调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各厅局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设制的《清理执法主体资格摸底调查登记册》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调查审核表》的式样,在今年五月底以前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会同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各部门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各地、州、市执法机构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此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最迟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
自治区依法清理和确认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将清理结果在《新疆日报》和《新疆经济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完成此项工作后,也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布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