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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自治区和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把民族药(含成药)的收购、供应、销售纳入经营管理范围,加强领导和管理。对现有三所维吾尔药试验药厂的技术改造和配套建设要从政策上、技术上、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促使其形成工业化生产,实现规模效益。要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势利导,挖掘潜力,把区内外丰富的民族药材资源(包括进口药材)充分利用起来。要采取建立收购销售网点,实行定点收购、定点销售等多种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民族药的产、供、销渠道。
  八、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对不同民族医药的发展和管理实施分类指导
  对民族医药及其机构的管理,要根据其基础和发展现状,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对已自成体系、发展较成熟的维吾尔医、蒙医机构,重点是尽快提高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突出特色,充实内涵,不断增强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维吾尔医医院和蒙医医院要尽快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其床位、门诊和临床科室设置、医疗设备总值要有一个基本要求,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可参照中医医院的编制比例执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乡(镇)卫生院,应配备民族医药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民族医科。乡村医生要努力学习和运用民族医药知识和技能,充分发挥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康复保健中的作用。
  对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的民族医机构的建设,要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采取稳妥发展的对策,机构建设应坚持“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原则,也可在现有医院或科室的基础上兼搞教学和科研,逐步完善功能。目前重点是抓紧做好收集、整理、挖掘和研究工作。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应纳入卫生技术人员职务系列范围,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照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合理评定。
  九、落实经费,增加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
  拓宽投资渠道,增加资金投入,是大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自治区在“九·五”期间,争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各地政府和财政也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自治区及各地卫生、医药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都应当从各自渠道增加对民族医药事业建设的投入,为振兴民族医药多办实事。民族医药机构必须努力改善经营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增强“造血”功能,积累自筹资金。此外,要广泛吸纳社会集资,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国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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