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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有新的政策代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 新政办〔1997〕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

  自1985年全区第一次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我区民族医药事业有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等原因,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的需求,现就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为各族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中西医并重是党的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振兴和发展民族医药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需要。新疆民族医药事业具有多种民族医药共同发展的特殊性,尤其是维吾尔医药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是目前我国主要民族医药之一,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优势。发展新疆民族医药,不仅是为了繁荣医学,有利于满足各族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而且对于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区民族医药在机构建设、设备装备、队伍素质、服务能力以及自我发展方面,与中医和西医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各种民族医药的学术发展进程还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从总体上看,民族医药工作还比较薄弱。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民族医药在政策上、经费上给予倾斜和扶持。各级政府和卫生、医药、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民族医药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当地大卫生的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经费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在民族医药人员的职称评定、医院经费的差额补助、民族药的产供销及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等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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