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分配给我区的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办法执行。远洋进口化肥和使用自治区配额指标从独联体国家进口的化肥,由国家和自治区确定有化肥进口权的单位进口或代理。化肥进口要提高透明度,坚持大宗订货,并吸收用户参与同外商谈判和签约。要减少进口环节,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降低进口成本。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化肥进口配额,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要确保边贸进口化肥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包装标准,各外贸进口单位发运的袋装化肥和北疆铁路公司接收散装化肥进行换装,必须把好质量关。做到:包装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唛头清晰,符合规范化要求;坚持定量包装,维护农民利益。自治区商检局、技术监督局对此要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价格管理,清理整顿各项收费。
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生产的尿素,除计划内的出厂价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外,计划外的超产肥、自销肥以及新疆化肥厂、泽普化肥厂生产的尿素,昌吉化肥厂生产的磷酸铵等均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出厂价。各地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和普通过磷钙铵,以及复合肥、混配肥等出厂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地、州、市物价局(处)制定中准价或最高限价,取消企业自行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边贸进口的化肥,使用自治区配额指标进口的,其口岸拨交价及进口代理手续费等,由自治区物价局半年核定一次,对四个品种(尿素、磷酸二铵、硝基磷酸铵、磷酸铵)实行全区统一综合零售价格,调价方案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供销社测算后报政府审定。对四个品种以外的化肥销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作价办法和规定差率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为有利于化肥均衡调拨,促进各地淡季进货,可在全区统一综合零售价不变的原则下,实行调拨环节上的季节差价;淡旺季调拨差价由自治区供销社确定下达,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七、抓好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国家对化肥生产和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并保持稳定。化肥生产所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料和能源,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均衡供应,现有平价部分的数量不得减少。化肥生产企业必须将这部分原料和能源用于计划内化肥的生产。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化肥、磷矿石的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有关化肥生产和经营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