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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
  我区化肥供应,继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进货(含进口),统一分配调拨,统一价格,主渠道经营的体制。化肥继续实行“一主两辅”经营渠道,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部门只限于经营兵团内部所需农业生产资料,不得向兵团以外单位销售化肥。
  各级农资公司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有关政策,严格内部管理,切实承担起化肥流通主渠道的责任。禁止基层社将化肥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违者由工商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基层供销社对农民供应化肥,实行“计划到村,指标到户,造册登记,均衡供应,张榜公布,群众监督”的办法,严禁供应中拉关系、走后门、谋私利等不正之风,杜绝“卖大户”现象。各级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要进一步做好以科技服务为中心的农资科技服务工作,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农业“三站”用于科技试验推广所需要的化肥,由县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农业“三站”提供给农民的化肥,其零售价与当地农资部门同价,不得另行定价,不得将用于科技试验推广的化肥转手倒卖或给个人承包经营。
  除上述指定的销售渠道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
  为了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审换证工作,重点对农资经营单位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认定,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的活动。
  为了加强宏观调控,继续实行化肥出疆证管理制度,区内生产的尿素和外贸部门边贸进口使用自治区配额指标的化肥,首先应保证区内需要;满足区内需要之后,要求出疆的,由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同意盖章,自治区工商局办理出疆证,运输部门据此安排运输计划。
  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化肥等农资商品市场管理的力度,在每年农事季节到来时,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一至二次清查、整顿工作,取缔非法经营,依法查处倒卖化肥、乱涨价、乱收费以及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要加强对复混肥的生产与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6]41号文件精神。复混肥原则上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乌鲁木齐生产的复混肥实行划片供应。
  五、完善进口化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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