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及各地所属复混肥厂需要的化肥原料,应在每年8月底以前向当地计委报下年度分品种需求量,并抄当地供销社,以便统筹平衡。
6、自治区计委在汇总需求量,并协调各部门产、供、销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总量平衡计划,于年前下达年度化肥的生产、收购、进口、调拨计划,以及分地区、分品种、数量销售计划。各生产、外贸、农资经营部门,以及各地(州)、市据此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7、季度分地区、分品种调拨计划,由自治区供销社和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自治区计委的年度计划和季节使用情况,安排下达。
8、各地(州)、市在组织计划实施中,为确保计划的落实,体现计划的严肃性,根据自治区供销社下达的季度调拨计划,提出分县分配指标后,组织并督促各县农资公司同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直属公司对口签订供销合同,以合同形式规定供需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并承担违约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二)搞好宏观调控,做好淡季储备。
中央调控的化肥,由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和兵团供销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分配数量,及时组织货源。
化肥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生产、收购任务,确保产销计划的完成。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生产的尿素,第一套装置生产52万吨,按原中央统配与地方留成的格局和地方与兵团的分配比例交货;第二套装置生产的52万吨,执行自治区计委下达的交货计划。乌石化尿素的自销比例不得超过总销量的10%;超产的化肥厂要优先销售给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新疆化肥厂和泽普化肥厂,执行自治区计委下达的生产和交货计划,其自销和超产化肥全部交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收购。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和救灾应急的特殊商品,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储备制度。化肥的淡季储备以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为主,安排冬储化肥20万吨,需资金4亿元,资金由自治区农行解决,储备利息计入价格成本。
三、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自治区调拨的化肥实行两级经营。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一级批发;县(市)供销社和基层社批零结合,开展连锁经营,或基层社代销。各地农资公司经营的化肥只能在本地销售,不得跨区销售,也不得在系统内部横向转手倒卖。
自治区调拨给各地的化肥,继续开展直达运输,减少费用。各级农资经营部门购销业务的货款结算,一律实行现款现货,不得赊销。
部队、武警、司法、林业、农业、烟草等专项用肥,一律归口自治区农资集团公司或当地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所供化肥只限自用,不准向社会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