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
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23日 新政发〔1997〕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精神,切实搞好化肥供应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搞好化肥供应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它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象抓棉花、粮食生产一样来抓化肥供应工作,各地、州、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关心和过问化肥供求总量平衡情况,积极落实货源,搞好储备,管好市场,管好价格,保障供应。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生产需要。
二、组织好总量平衡,做好调控和储备工作。
(一)组织好总量平衡,保障供应。
1、各地(州)、市计委每年9月中旬前提出下年度化肥分品种、数量、供应时间的需求计划,报自治区计委,抄自治区供销社。
2、自治区供销社和自治区农业厅,根据各地提出的需要计划和资源情况,参照历年数据,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化肥的供应计划,报自治区计委。
3、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各师需求量,每年9月中旬前提出兵团与地方氮肥衔接计划,报自治区计委,抄自治区供销社。
4、自治区化工厅、乌鲁木齐石化总厂、新疆化肥厂、泽普化肥厂,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生产能力,每年9月上旬提出分品种化肥下年度生产计划,报自治区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