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对探矿权、采矿权的集中统一管理。重点是健全和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的区块登记管理,严格矿产勘查与开发权的审批,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获取探矿权,领取勘查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获取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经营矿产开采活动,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逃缴瞒缴资源税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认真查处。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要切实搞好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管理,严格矿产储量的统一审批、地质档案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各部门勘探的矿产储量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产资源委员会认定、审批,审定后的地质报告必须汇交国家授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四)着力推进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加强对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勘查、监测、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好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预报和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工作,完善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点)建设。
(五)加强地矿行政机构、队伍建设。建设矿产资源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完善自治区、地、县三级地矿行政管理体制,以适应加快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强化政府对全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需要。地州市应单独设置地矿行政机构,县市区应根据矿产资源丰度、矿业活动强度、矿山企业现状和矿业发展潜力,单设或合署设置相对独立的地矿行政机构,地、县地矿行政机构统称为地质矿产局。要加强地矿行政机构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廉洁勤政、严格执法的地矿行政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地矿行政管理体系。
五、加强对地质矿产业领导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搞好矿产资源管理,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首先应在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地质矿产业,把发展地质矿产业纳入自治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把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应加强地矿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为发展地质矿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关心、重视研究解决地质矿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排忧解难,并从政策上给予实际支持。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搞好矿产资源管理,应依靠政府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按“分工协作”精神,共同做好工作。石油煤炭、有色、钢铁、化工、轻工、建材和兵团系统等要在执行好国家和自治区的资源政策、方针的同时,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经贸、外经贸、公安、工商等要发挥综合部门的作用;各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层层抓落实,各个方面都应恪尽职守,形成合力,真抓实干,抓出成效。